如果您正在寻找相关产品或有其他任何问题,可随时拨打公司服务热线,或点击下方按钮与我们在线交流!
如果您正在寻找相关产品或有其他任何问题,可随时拨打公司服务热线,或点击下方按钮与我们在线交流!
2020年1月23日,19名院士学者公开联名呼吁,为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建议紧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健康安全内容写入法条,加大野生动物非法利用的处罚力度,把非法消费同样纳入该法的调控和处罚范围中。国家立法机关迅速作出反馈。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为后续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修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修法方向,亮明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
《决定》的及时颁行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很好的安全警示和法治教育。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如果我们都能从过去或正在经历的苦难中吸取教训,矫正既有的行为陋习,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为妥当地行使自身权利履行义务,苦难才不仅仅是苦难而已。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意识觉醒和立法跟进正是这次疫情带给我们的宝贵历史财富。
应当说,《决定》之前的法律已经对野生动物的贸易和食用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是范围有限,力度不足。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堵塞法律实施的缺漏,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立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由此可见,既有的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对食用野生动物的禁止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决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规制的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导向,将禁食的范围扩大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由于捕捞天然鱼类资源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之一,因此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暂且不在禁食范围内。此外,根据《决定》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包括常见的猪、牛、羊、鸡、鸭、鹅以及兔、鸽等长期人工养殖已经具备相当的技术积累且被广泛接受的食用动物,对其养殖及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管理,并应进行严格的检疫。根据《决定》的精神,今后人们可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将仅限于家禽家畜,且必须通过检疫。由此,人类食用动物的安全性将得到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来源:澎湃新闻
输入您的电话后,我们立刻给您回电